镇江这家企业被罚70000元
全球涂料网讯:2021年5月8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对镇江高新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喷漆作业,喷漆原料为D-2固化剂(甲)和D-2RAL5015蓝聚氨酯面漆(乙),该企业喷漆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该企业收到处罚告知书后,未予陈述申辩。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行为处以70000元的处罚。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机械加工行业不可避免会存在工件表面喷漆、喷粉等涂装作业,若建设单位在申领的环评及排污许可证中未被允许从事喷漆、喷涂工序,却因侥幸心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擅自从事喷漆特别是露天喷漆。对于这种情况,发现并固定企业违法行为的现行,在行政处罚证据链中就显得尤其重要。在该案中,该建设单位并非在固定时间从事露天喷漆作业,而是根据生产产品的产量和客户的需求,在生产时间上呈现出无规律可循的个性特征,执法人员通过加大执法频次特别是利用节假日、中午及夜间等企业认为环境执法人员不太可能开展执法的时段,采取突然检查的方式,终将该单位露天喷漆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予以固定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该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可成为该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典型案件借鉴。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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